判决的核心法律支撑源于海牙公约的基本原则与中美两国的公约义务。作为 1965 年海牙公约的共同缔约国,中美双方均受公约约束,司法文书跨国送达必须遵循公约规定的正规途径。公约第二条明确要求,各缔约国需指定中央机关负责接收和转递司法文书,中国已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司法文书需经司法部转递最高人民法院,再由相关法院送达当事人,这一流程是确保送达有效性的法定要求。
更为关键的是,中国在 1991 年加入公约时,已明确对公约第十条作出保留声明,反对通过邮寄、个人直接送达等替代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司法文书送达。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电子邮件送达可被视为邮寄送达的电子延伸,既然中国已明确反对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自然也不属于公约授权的合法方式。同时,公约的排他性原则(即 “大众汽车案” 确立的规则)明确:当公约适用时,必须采用其授权的送达方式,任何未经公约允许的简化程序均属无效。这一推理彻底堵死了 “电子送达不违反国际条约” 的抗辩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案件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管辖区域包括:
1. 纽约州(New York)
2. 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
3. 佛蒙特州(Vermont)
这意味着,该法院的判决仅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法律适用产生约束力。而TRO集中发生的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佛罗里达南区法院、宾夕法尼亚西区法院并不在第二巡回法院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