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清此次侵权事件的核心,首先要明确一个关键法律概念:著作权中的“表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任何歌手在公开场合演唱他人原创作品,无论是原样翻唱还是小幅改编,只要属于商业性质,就必须提前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误区一:“改编”可以规避侵权?
此次事件中,单依纯方或许试图以“改编”为由规避侵权责任,但从知识产权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想法完全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单纯的改编演唱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侵权,核心看三个维度:一是使用性质,单依纯的演唱会属于售票营利的商业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费表演、个人学习”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二是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无法构成新作品,仍需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三是市场影响,这种改编演唱本质上会替代原版作品的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边界。
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未经授权擅自深度篡改原作旋律、曲解歌词立意,除了侵犯表演权,还会侵害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需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类似在跨境电商中有一些改款是否还会侵权的情况,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界定改款的程度,如果只是一些微调,可能还是在权利的保护范围中。